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可以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在判决之前,经人民法院裁定,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而对被执行人的部分或全部财产进行保全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提供担保,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那么,诉中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材料呢?
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载明以下内容:
1.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住所或所在地);
2.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同申请人);
3. 所要保全的财产概况(种类、数量、价值等);
4. 保全理由(即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危险);
5. 提交的担保材料;
6. 申请保全的财产状况(已查明或已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为的);
7. 提交的证据材料;
8. 签名、盖章、日期。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如果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代理的事项和权限。
证明保全申请所称请求权真实存在且有财产保全需要的证据,可包括下列材料:
1. 诉状副本;
2. 起诉书副本;
3. 证据目录、证据清单和相关证据;
4.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等行为的证据材料。如银行流水、资产证明、财务报表等。
提供担保是诉中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当事人可以提供下列担保方式:
1. 银行出具的保函;
2.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书;
3. 人民币或外币;
4. 房产、车辆等不动产或动产;
5. 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其他与申请有关的材料,如:
1. 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说明;
2. 对被申请人财产情况的说明;
3. 对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估算等。
当事人可以书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也可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人民法院对诉中财产保全的申请审查完毕后,将作出裁定。如果准予保全,人民法院将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或者变卖其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诉中财产保全是一种严厉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应严格审查,避免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