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有权利申请财产保全吗?
一、何为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防止被告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使判决难以执行,而依职权或申请采取的、暂时对被告财产进行控制的强制性措施。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
- 被告或者其他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毁损、转移、隐匿证据,致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 有证据证明被告即将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毁损、转移、隐匿证据,致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 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并且有证据证明其请求保全的财产与被申请人有争议。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主体包括:
利害关系人是指对于被告的财产被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四、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如下:
-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申请保全的理由、具体诉讼请求、保全标的、保全范围、保全请求。
-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送达当事人。人民法院在作出保全裁定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执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裁定后立即履行,否则,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五、对财产保全的救济
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对于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六、财产保全的解除
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 案件已经审结,且判决不需要保全的;
- 申请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的;
- 申请保全的财产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者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全的。
七、对申请财产保全行为的责任承担
如果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保全的措施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