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可否追加
引言
财产保全作为司法实践中常用的诉讼保全措施,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是否可以追加,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拟从理论与实务两个方面,对财产保全能否追加进行分析探讨。
理论分析
从理论上分析,财产保全的可追加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保全目的的延续性: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保障申请人的胜诉利益。而财产保全的追加,正是为了继续实现这一保全目的,防止被执行人实施新的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司法公正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可能性,会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该条文赋予了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追加财产保全的权力,体现了保障司法公正的立法原则。
- 权利保护的全面性: 财产保全作为一种临时性保全措施,其本身具有时间性限制。如果在财产保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仍有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则需要对保全范围追加,以实现权利保护的全面性。
实务操作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财产保全是否可以追加,不同法院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支持追加的观点:
- 认为财产保全的可追加性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满足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公正的需要。
- 认为财产保全追加的范围应限于被执行人新的、不属于原保全范围的财产。
- 认为财产保全追加的程序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不支持追加的观点:
- 认为财产保全的追加违反了民事诉讼的保障制度,侵犯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 认为财产保全的 追加会增加被执行人的负担,阻碍其生产经营活动。
- 认为财产保全的追加会造成保全制度的滥用,损害保全措施的严肃性。
总结与建议
综上所述,对于财产保全能否追加,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支持追加的观点认为保全目的的延续性、司法公正的保障和权利保护的全面性是追加的理论依据;不支持追加的观点则主要基于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防止保全制度滥用的考虑。在实践中,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权衡利弊,采取符合法律规定和平衡各方利益的措施。
建议如下:
- 严格把握追加保全的条件:只有在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可能,且原保全措施不足以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能追加财产保全。
- 明确追加保全的范围:追加保全的范围应限于被执行人新的、不属于原保全范围的财产。
- 强化追加保全的程序保障:财产保全追加的程序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办理,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 完善保全制度的配套措施:通过建立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健全保全执行机制等措施,防止保全制度的滥用,维护保全措施的严肃性。
只有通过对政策、理论和实务操作的不断完善,才能使财产保全制度更好地服务于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