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立案申请
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审查立案条件
法院审查申请书和证据材料,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3. 决定是否立案
法院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申请。如不立案,应说明理由;如立案,应出具立案通知书。
4. 冻结或扣押冻结
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股票、不动产等财产采取冻结或扣押冻结措施。
5. 送达诉讼状和保全裁定
法院将诉讼状和保全裁定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裁定后的10日内,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
6. 异议审理
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异议进行审理。如异议成立,法院将撤销财产保全措施;如异议不成立,保全措施继续有效。
7. 承担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对因保全申请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申请不当,法院可责令承担赔偿责任。
8. 保全期限
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为6个月,但可以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年。
9. 撤销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撤销:
10. 执行完毕
在诉讼判决或调解生效后,执行法院根据判决书或调解书对冻结的财产进行执行。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