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财产保全措施是诉讼中的一种重要措施,旨在防止对方当事人在判决前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书,并附具以下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为6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得超过诉讼标的的范围,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
在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或者违法,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某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自然人张某借款合同纠纷,请求判决张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100万元。某公司认为张某有转移财产的可能,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认为某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张某有转移财产的必要,遂采取冻结张某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例二: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某公司认为乙公司有毁损重要证据的可能,遂向仲裁庭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庭审查后,认为某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乙公司有毁损证据的必要,遂采取禁止乙公司转移、隐藏、变卖重要证据的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申请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财产转移、隐藏、变卖,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