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复议是当事人在财产保全措施被采取后提出异议的救济途径。对于财产保全复议是否需要向被申请人送达副本,这一问题在实务中存在争议。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等角度探讨这个问题,为当事人在相关法律问题处理中提供指导。
###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有证据证明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并且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供了担保。”本条规定并未明确要求必须向被申请人送达副本。
###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9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申请人。”本条规定仅要求人民法院通知被申请人,而未明确要求送达副本。
###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复议是否需要向被申请人送达副本,各地法院的处理方式不尽一致。有的法院认为,财产保全复议事关被申请人的重大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向其送达副本;有的法院则认为,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要求送达副本,因此不必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2期刊登的《关于雷某等与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再审裁定书》中明确指出:“向被申请人送达保全裁定书的副本,其目的在于保障被申请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及时纠正错误的保全措施。”
### **分析讨论**综合以上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未明确要求财产保全复议时必须向被申请人送达副本。** 2.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雷某等与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再审裁定书》中明确指出,向被申请人送达保全裁定书副本有利于保障被申请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 3.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财产保全复议是否需要送达副本的处理方式不尽一致,有的法院认为应当送达副本,有的法院则认为不必送达。** ### **建议**综上所述,为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财产保全复议时向其送达副本。具体操作中,可以参考以下建议:
1. **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申请时应当提交被申请人的送达地址。** 2.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之日起五天内将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3.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副本的同时向被申请人释明其陈述申辩的权利。** ### **结语**财产保全复议是否送达副本是一个实务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本文从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等角度进行分析探讨,得出的结论是应当向被申请人送达副本。希望本文能够为当事人在相关法律问题处理中提供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