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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财产保全的法条
发布时间:2024-05-23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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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回财产保全的法条

财产保全是诉讼活动中常见的诉讼方法。对于特殊情形的诉讼案件,申请人可以在起诉或诉讼过程中请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法院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的情形也屡见不鲜。本文将从法条的角度详细阐述法院驳回财产保全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一)被执行人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必需的衣物、住房、被褥等生活必需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赡养、抚养、扶助费; (三)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不得执行的财产。

**解释:** 本条规定了三种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类型,保护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必需品、赡养费等必须费用以及法律或合同约定不得执行的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影响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工的生活的,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裁定解除。

**解释:** 本条规定了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措施对生产经营活动或职工生活造成不当影响时可以申请解除。法院在审查后,若认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裁定解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3条规定,申请诉前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除非申请人是国家机关。担保的性质和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解释:** 本条规定了申请诉前保全时需提供担保,担保类型和数额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申请人为国家机关时无需提供担保。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4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仅对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发生效力。其他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依其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解释:** 本条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范围,仅对相关当事人有效。其他非相关当事人不能提出申请,法院也不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驳回财产保全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法条外,法院在下列情形也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

* **申请人证据不足,未能证明财产即将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匿的情形。** * **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并非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已对财产进行合法处分。** * **申请人滥用保全权,故意拖延诉讼进程。**

### 结论

综上所述,法院驳回财产保全的依据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法院会根据法律和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财产的性质、保全措施对当事人的影响等因素,依法作出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因此,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并做好充分的准备,以提高申请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