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旨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诉讼标的物或其他财产,确保判决得以执行的诉讼保全措施。法院达成调解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一)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法可以直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法院达成调解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具下列材料:
人民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审查,并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情况作出裁定。裁定准予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驳回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人民法院在收到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审查,并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情况作出裁定。裁定准予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解除;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驳回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
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并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诉讼标的物或其他财产。违反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违反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达成调解后财产保全的法律效力自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至被申请人履行完毕调解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之日止。财产保全的范围以人民法院的裁定为准,在裁定中没有明确的范围的,财产保全的范围以诉讼标的为限。
法院达成调解后财产保全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调解协议的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具体表现在:
总而言之,法院达成调解后财产保全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对于保障调解协议的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人民法院也应当严格审查,依法作出裁定,以切实发挥财产保全的保全作用,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