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一切财产保全活动。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实现。
第四条 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及时、有效,并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造成最小的损害。
## 第二章 保全措施的种类第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包括:
第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不得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
第八条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第九条 人民法院准许财产保全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第十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 第四章 保全担保第十一条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担保资格进行审查,认为其不足以保障被申请人的损失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增加担保或者驳回申请。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责令申请人返还担保。
## 第五章 保全责任**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保全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担保责任。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担保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承担担保责任。被申请人取得保全标的执行权的,可以向担保人请求赔偿。
## 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法实施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