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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必须担保担保吗
发布时间:2024-05-23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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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必须担保担保吗?

导语

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措施,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的利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适用存在着一定争议,本文拟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财产保全担保制度概述

1. 法律依据

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至九十八条中。其中,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第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保全财产的,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九十八条规定:“担保的方式和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2. 担保种类

财产保全担保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常见的有:

  • 金钱担保
  • 银行保函担保
  • 其他财产担保(如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

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适用

1. 担保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一般应当提供担保。该担保原则具有以下作用:

  • 保障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防止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程序妨害他方合法权益

2. 例外情形

虽然财产保全担保制度是一项原则性规定,但在实践中并非所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都必须提供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若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不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

  • 申请保全是被执行人转移或者隐匿拥有申请执行标的物的,或者有转移或者隐匿该标的物的可能
  • 申请保全是为了保全诉争不动产或者动产,而该不动产或者动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申请人享有所有权或者占有权
  • 申请保全是为了保全正在损毁、灭失或者转移的过程中的一定数额款项,而不归还该款项将会使申请人面临无法挽回的损失

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争议

1. 担保绝对必要性之争

对于《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的规定,部分学者认为该规定过于绝对,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也应当允许其申请财产保全。例如,申请人因无力提供担保而导致财产保全申请被驳回,将可能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2. 《解释》与法律条文冲突之争

上述《解释》中规定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与《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存在一定冲突。《民事诉讼法》规定“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而《解释》却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可以不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有观点认为,《解释》的规定突破了法律条文的限制,没有法律依据。

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完善建议

为了进一步完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 修改《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在“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后增加“但有特殊情况除外”的规定,明确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
  • 细化《解释》的适用范围,明确《解释》中规定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仅适用于确实客观存在无法提供担保的情形,防止申请人滥用该规定规避担保义务。
  • 完善担保制度的执行机制,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同时,建立健全财产保全担保的执行程序,保证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时,被申请人有权及时追偿损害。

结语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担保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在防止滥用财产保全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该制度在适用中也存在一定争议,有必要对法律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平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