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财产保全作为一种临时措施,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申请人提供担保并证明其财产权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可发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如果财产保全裁定书不符合法定要求,则可能会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或申请人撤销。
当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裁定书不符合法定要求时,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执行异议后10日内审查执行异议,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执行异议成立,可以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如果认为财产保全裁定书不符合法定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财产保全裁定书确有错误,可以撤销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撤销财产保全的条件如下:
申请人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人民法院撤销财产保全裁定书后,以下法律后果将发生:
不符合财产保全裁定书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案例一:** 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乙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甲公司提供的担保不足,遂驳回了甲公司的申请。甲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甲公司提供的担保确实不足,遂裁定驳回甲公司的执行异议,维持财产保全决定。 **本案中,人民法院未对甲公司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直接以甲公司提供的担保不足为由驳回了甲公司的申请,故该裁定书不符合财产保全裁定书的要求。**
**案例二:** 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丙公司的房屋进行查封。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乙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丙公司的房屋有被处分的危险,遂驳回了乙公司的申请。乙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乙公司提供的证据确实不足,遂裁定驳回乙公司的申请,维持财产保全决定。 **本案中,人民法院对乙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丙公司的房屋有被处分的危险,故该裁定书符合财产保全裁定书的要求。**
财产保全制度在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防止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财产保全裁定书的出现。如果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裁定书不符合法定要求,可以采取执行异议或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途径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