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常见的司法救济措施,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或者隐匿财产,从而保障申请人胜诉后的执行力。根据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期限有一定限制,在此期限内,申请人可以撤销保全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诉前财产保全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撤销财产保全的申请。三十日之后,申请人不得单方撤销保全申请,只能向法院提出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的申请。
在诉前财产保全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人可以基于以下情形撤销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撤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需要向法院递交书面撤销申请。申请书应载明撤销申请的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在3日内审查申请书并作出决定。
法院在审查申请人撤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如果法院裁定撤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则保全措施自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解除。申请人需要承担被保全财产因保全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同时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诉前财产保全撤销申请的期限是从保全执行之日起计算的,而不是从法院裁定保全之日起计算的。因此,申请人应及时关注保全执行的情况,并在三十日内提出撤销申请,以避免错过撤销申请的期限。
此外,申请人撤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如果再次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可以重新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但法院在审查时,会考虑申请人之前撤销申请的理由和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发生变化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