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是法院对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进行强制实施的法律行为,是对诉讼程序的最终阶段,也是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执行程序包括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两个阶段。财产保全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从而确保判决或裁定的顺利执行。
财产保全属于强制执行的先期措施,是一种诉讼保全,并非最终执行,其与最终执行存在以下区别:
对于保全的财产能否执行,法律规定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指引(试行)》第3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义务的,执行法院按照确定判决、裁定内容,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其他金融机构存款、股票、基金、理财产品、保险合同、有价证券等财产以及孳息进行网络查控,并予以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对有妨碍执行的财产,应当继续予以保全,裁定驳回执行异议的,可以径行强制执行。”
综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保全的财产能否执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保全财产执行的范围包括:
保全财产执行的程序如下:
保全的财产能否执行取决于是否满足执行条件,如果满足条件,被执行人又未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强制执行保全的财产,确保判决或裁定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