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财产、转移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危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采取的依法冻结、扣押、查封、限制处分等强制措施的一种临时性法律制度。
财产保全受理一般适用于以下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和证据材料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人民法院准予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裁定书中明确对被申请人采取的具体保全措施,并通知被申请人。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执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员应当依法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不得擅自处分或者使用。如果被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高于申请人请求的标的,法院可以适当减少保全的范围或者采取其他不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措施。
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或者裁定驳回申请人起诉时,应当同时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申请撤回起诉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申请人在征得被申请人同意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也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撤诉申请、当事人的和解、调解协议或者被申请人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
如果财产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实的,人民法院可以追究担保人的责任。
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制度,它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处分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危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措施是一项强制措施,会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决定时,应当慎重并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