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追偿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要求第三人提供担保,当债权人未能在主债务人处获得清偿时,可以向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其构成要件包括: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反担保追偿权的时效为2年,从债权人发现担保人的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丧失追偿权。
债权人发现担保人的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应当是债权人得知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且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在一定的情况下,时效会中断或中止,从而延长时效期间。
时效中断,是指因债权人的合理行为,导致担保人丧失继续履行担保债务的抗辩权。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
时效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
时效中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导致债权人无法行使追偿权。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
时效中止期间不计入时效。
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丧失反担保追偿权。此时效对债务人、债权人和担保人均具有效力。
如果债权人因时效原因丧失追偿权,不影响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仍可以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
案例1:
甲为乙向丙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乙借款到期后,未能按期偿还。丙向甲主张追偿权利。甲主张其反担保追偿权已过时效。经查明,丙得知甲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丙向甲主张追偿权利的时间为2022年4月1日。法院认为,丙的追偿权利已过时效,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2:
甲为乙向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乙借款到期后,未能按期偿还。丙向甲主张追偿权利。甲主张其反担保追偿权已过时效。经查明,丙得知甲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丙向甲主张追偿权利的时间为2020年5月1日,但2020年6月1日,丙将其追偿权利让与丁。2020年7月1日,丁向甲主张追偿权利。法院认为,丙向甲主张追偿权利时时效已中断,丁作为丙的权利受让人,继承了丙的权利,因此,丁向甲提出的追偿请求不受时效限制。
1. 债权人在得知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应当及时向担保人主张追偿权利,避免时效丧失。
2. 担保人在收到债权人的追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履行担保义务,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3. 如遇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况,债权人应当及时收集证据,以证明时效未完成。
4. 债权人有权在反担保追偿权时效丧失后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