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答辩书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我作为被申请人受到的财产保全措施,特提出异议。本答辩书旨在阐述我方对保全措施的合法抗辩理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变更该保全措施。
**基本案情**
申请人(原告)与被申请人(被告)之间存在债务纠纷。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日裁定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异议理由**
- 缺乏保全根据。申请人声称我方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的风险,但这一主张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我方一向遵纪守法,从未有过转移或隐匿财产的前科。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纯粹基于猜测和臆断,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情形。
- 保全金额过大,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保全的金额远远超出了其诉讼请求的数额。过度的保全措施严重侵害了我方的财产权,导致我方无法正常使用自己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和维持生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原则,应适当控制保全范围和金额,不能以保全为借口滥用诉讼权利。
- 保全措施具有惩罚性。申请人在明知双方债务关系尚未确定、诉讼尚未终结的情况下,急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其目的是对被申请人施压,并通过冻结其财产使其陷入困境。这种做法明显违背了保全措施的本意,具有明显的惩罚性,不符合法律精神。
- 申请人拥有其他保障措施。申请人声称担心我方转移或隐匿财产,但是他们拥有其他保障措施,例如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或执行担保。这些措施既可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又不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权造成过大的损害。因此,申请人没有必要采取后果如此严重的财产保全措施。
**请求**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合法,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我方特向人民法院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
- 撤销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 若不予撤销,烦请将保全金额限于与诉讼请求数额相当的合理范围。
我方保留在后续诉讼中进一步提出异议和追加抗辩理由的权利。
**证据**
1. 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清单;
2. 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复印件;
4. 其他相关证据。
此致
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被告):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