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损毁财产,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最终判决之前,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损毁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需要的。
- 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
- 请求明确,数额具体。
- 提供担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判决难以执行的;(2)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或者有转移、隐匿财产可能,不立即申请保全会使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虽然都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但两者之间仍存在以下区别:
- 目的不同: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损毁财产,以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先予执行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损毁财产,以保证判决及时履行。
- 时机不同:财产保全可以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申请;先予执行只能在作出最终判决前申请。
- 适用范围不同:财产保全适用于诉讼请求涉及财产给付、确定合同效力以及其他需要保全财产才能实现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先予执行只适用于诉讼请求涉及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特定物或其他代替物,在裁判前需先为一定数额的给付,才能保证判决执行,且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可能,或者已转移、隐匿、损毁部分财产的案件。
- 保障条件不同: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供担保,但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先予执行一定需要提供担保。
- 执行效力不同:财产保全只能限制被申请人在一定范围内处分财产,被申请人经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提供担保,仍然可以转让、处分保全的财产;先予执行则直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后申请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
- 申请人是具有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特定物或其他代替物义务的被告;
- 人民法院已经对该诉讼请求作出了终局裁判;
- 债务人的履行有困难,并且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可能,或者已经转移、隐匿、损毁部分财产。
财产保全后先予执行的程序如下:
-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
-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先予执行,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立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债务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
-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财产保全后先予执行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或以其他非法手段申请保全,侵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保全裁定,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申请人予以处罚;
- 被申请人认为保全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
-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先予执行;
- 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又无法以其他方式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继续先予执行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财产保全后先予执行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及时申请: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以免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损毁财产,造成损失。
- 提供证据:申请先予执行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会裁定准许先予执行。
- 提供担保:申请先予执行的一定需要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不会裁定准予先予执行。
- 诉讼请求明确:先予执行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数额具体,否则人民法院无法裁定先予执行。
- 禁止的处分行为:在先予执行期间,债务人不得转让、出售、抵押、赠与、出租等处分被执行的财产。违反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债务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产保全后先予执行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但是,由于先予执行涉及到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因此,人民法院在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防止滥用先予执行权。同时,当事人也应当严格遵守先予执行期间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