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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仲裁同时提起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23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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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仲裁同时提起财产保全

引言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财产保全,实现对争讼标的物的占有、控制或处分限制,以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执行。本文将重点探讨在提起仲裁时同时提起财产保全的程序、条件、执行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仲裁庭对争议标的物或者与争议有关的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的,仲裁庭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予以保全。

保全条件

当事人申请提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 争议标的物有真实的保全必要性,即担心中裁裁决不能得到执行或被执行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
  • 提供担保,保证因错误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
  • 申请人已经向仲裁庭提起仲裁申请或已经开始仲裁程序。

保全程序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庭提交请求書,并在请求書中载明保全的标的物、保全方式、担保人、申请理由和证据等。仲裁庭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和被保全人。

保全执行

保全裁定生效后,仲裁庭可以委托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委托公证机构执行。对于委托公证机构执行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保全裁定的内容,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并制作执行笔录。对于委托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对保全裁定进行审查,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执行争议的解决

在保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被保全人对执行措施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或中止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材料和调查事实,在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仲裁庭。

错误保全的责任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条件,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导致错误保全,仲裁庭应当撤销保全裁定并赔偿被保全人的损失。提供担保的担保人须对因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中财产保全的区别与特殊性

仲裁中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有以下区别与特殊性:

  • 管辖权限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管辖,仲裁中财产保全由仲裁庭管辖。
  • 适用法律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仲裁中财产保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仲裁时保全时间短暂:仲裁程序比诉讼程序更为快速,保全措施的效力可能会因仲裁程序的结束而提前终止。

结语

在仲裁程序中提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担保。仲裁庭在审查保全申请时,要严格把握条件,避免错误保全。人民法院在执行保全裁定时,要依法审查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保全措施的正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