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前言**
保全措施是受理或执行前为保障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和生效裁判得以实现而采取的对当事人财产或人身权利予以限制的强制措施。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是债权人申请保全措施经法院裁定后,以强制力保障债权的一种法律文书。
一、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请求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保全裁定或者决定:
- 利害关系人因诉讼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 当事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不按照规定提供担保的;
- 诉讼标的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的;
- 当事人怠于申请执行,权利人可能遭受损害的.
二、申请保全条件
申请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申请人具有申请资格;
- 必须有事实证明被申请人实施了可能导致诉讼标的物被转让、隐匿、毁损的行为;
- 申请保全的范围和方式应与被申请人的行为及案件标的额相适应;
-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对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保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提供财产价值担保;因情况紧急,申请人可以在保全裁定书送达前申请,经人民法院许可后提供担保;
三、申请程序
申请保全措施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保全申请书;
-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 已生效法律文书或仲裁裁决(有执行和保全依据的);
- 担保材料;
- 其他与申请保全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保全措施类型
保全措施类型主要包括:
-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 查封、扣押、冻结、变价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 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 向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 其他法律规定的禁止被执行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措施;
五、审查裁定
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保全证据材料后,如果认为事实情况符合法律规定,需要进行保全,将作出保全裁定;如果经审查不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
六、执行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保全裁定书生效后,如被申请人不主动履行义务,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该裁定书,由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实施强制执行。
七、保全措施的解除
遇到下列情况,保全措施应予解除:
- 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义务;
- 申请人在申请保全后已撤回申请;
- 立案后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 诉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八、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当事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 提供担保的,主张保全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在保全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 申请保全的请求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九、结语
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应积极重视的一种法律制度,也是有效保障债权实现的手段。正确理解和运用保全措施,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诉讼程序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