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第三人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维护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和执行,对与本案无关的第三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一种诉讼救济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财产保全便是其中一项重要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第三人财产保全的程序**
符合第三人财产保全条件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保全的具体请求、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勘验财产等措施。经审查后,对于符合保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
第三人财产被保全后,享有申请撤销保全措施的权利。如果第三人认为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撤销保全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撤销的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七日内作出裁定。如果撤销保全申请不成立,应当驳回申请。如果撤销保全申请成立,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保全措施,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如果第三人对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履行义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移交被保全请求人的执行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第三人财产保全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注意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第三人的合法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于被保全的第三人财产,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如果不符合保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撤销保全。
**案例一**
原告某公司起诉被告某企业拖欠货款,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账户进行保全。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确有拖欠货款的事实,遂裁定对被告的账户进行保全。
**案例二**
原告某个人向法院申请对被告某公司的账户进行保全,声称被告公司拖欠其工资。法院经审查,发现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公司拖欠其工资,遂驳回了原告的保全申请。
第三人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执行的重要诉讼措施。但是,人民法院在适用这一制度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既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滥用保全措施。只有正确适用第三人财产保全制度,才能维护良好的诉讼秩序,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