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转移、隐匿财产,司法机关有权予以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立案后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执行立案后,采取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其财产,以确保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不同的财产种类和保全方式,强制执行立案后财产保全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法院责令银行暂停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保证金存款等),但基本生活、医疗、教育、赡养费用存款除外,并且不得超过每月一次的最低生活费用。
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动产(如房屋、车辆、机器设备等)查封或扣押,并由执行人员负责看管,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法院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查封或冻结,并在不动产所在地的房屋产权登记簿或土地权属登记簿上登记查封、冻结事项,限制被执行人处分该不动产。
法院责令被执行人的单位或第三人暂停向被执行人支付收入(如工资、奖金、股息等),并将扣留的收入交由执行法院。
根据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和财产状况,法院还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保全措施,如禁止被执行人变更住所、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等。
在以下情形下,法院可以解除强制执行立案后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被执行人发现执行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執行法院收到异议后,对其情况進行审查,做出是否撤销查封、扣押、冻结的决定。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执行人员将根据裁定内容,依法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尊重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
在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财产保全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强制执行立案后财产保全是保证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对于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相关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