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注册异议期间申请保全的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初步审查,符合本法有关规定,予以初审公告。自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过程中对商标权利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和异议程序,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第三方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商标进行审查和裁决的程序。根据《商标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在异议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采取保全措施。
**二、保全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商标异议期间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视情况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证据和情况的紧迫程度,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依法作出裁定。
**三、异议期间申请保全的程序**
1. 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2.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3.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裁定。
4. 对于需要提供担保的保全措施,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逾期未提供的,保全措施自行解除。
**四、异议期间申请保全的注意事项**
1. 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措施应当及时。
2. 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3. 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措施应当合理合法,不得滥用权利。
4. 人民法院对利害关系人申请保全的裁定具有強制执行力。
**五、实务中对异议期间申请保全的常见误区**
1. 认为异议期间不能申请保全。
2. 认为异议期间申请保全不需要提供证据。
3. 认为异议期间申请保全费用低。
**六、结语**
商标异议期间申请保全是商标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但需要注意的是,异议期间申请保全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合理地申请保全,避免因错过时间或证据不足而影响自身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