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也称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保全,是在法院尚未就案件本身进行审理或做出裁判前,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而采取的一种诉讼措施。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认为被告有可能会转移、变卖或者隐匿其财产,以逃避偿还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原告,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证据材料。申请书中应当写明具体请求的事项,即保全哪些财产、保全数额以及保全期限,并附具相应的证据材料,如债权凭证、被告转移、隐匿或者变卖其财产的证据等。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将依法作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常见的保全方式包括: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请求的诉讼标的额,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可能会转移、隐匿或者变卖其财产逃避偿还债务,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可以高于诉讼标的额,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倍。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0条规定,在大额保全的情形下,申请人依法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除提供担保外,还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规定预缴申请费。预缴的申请费数额一般为被申请财产保全数额的千分之一,但不得低于2000元。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15日。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保全情况,决定延长保全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一般为预交担保金或提供保证人。预交的担保金数额不得低于申请保全标的额的10%,但不得低于1000元。申请人在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如果原告不提起诉讼,或者在诉讼中败诉,则需要承担赔偿被申请人由此遭受损失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不同情况来确定申请保全的具体步骤和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