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与性质
阳光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处分或隐匿待执行财产,法院依法采取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其性质属于诉讼保全,属于诉讼强制措施的一种。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三、申请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申请阳光诉讼财产保全的主体包括:
四、保全措施
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五、申请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六、审批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是否需要担保,担保金额。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予以保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七、执行
保全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保全措施立即执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保全措施至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结执行程序时为止。
八、解除与终结
保全措施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或终结:
九、责任承担
申请人因恶意申请财产保全致使被执行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全措施执行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注意事项
申请阳光诉讼财产保全时,需要把握以下注意事项:
总之,阳光诉讼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诉讼保障措施。当事人在运用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滥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