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因不能履行债务被依法诉讼时,法院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以逃避执行,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措施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查封动产和不动产、限制出境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保全财产的措施。
保全措施的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以确保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因此,原则上,执行中的财产都可以被保全。
不过,也有例外情形,即法律禁止保全的财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被保全:
法律对保全措施的时限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一分月。
例外情形:
经保全后,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应当及时解除保全。具体情形包括:
对被保全的财产,保全期间由执行员负责监管。执行员有责任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妥善保管,防止被转移、隐匿、损毁或灭失。如果执行员玩忽职守,造成被保全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为了更加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特殊保全措施,如:
保全措施的费用一般由申请保全的债权人承担。ただし,申请保全的债权人属于国家机关或者社会团体,保全措施的费用可以由人民法院承担。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的,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中的财产保全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合理合规。债务人应当主动履行债务,避免因拒不执行保全措施而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