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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前财产保全要担保吗
发布时间:2024-05-23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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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前财产保全要担保吗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前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执行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执行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原则上需要提供担保,但根据具体情况,也有例外情形。接下来,我们将详细探讨执行前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担保的问题。

一、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的担保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的行为,或者有串通他人虚假诉讼等逃避执行行为;
  2.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实际控制人或负责人有转移、隐匿或处分本单位财产的行为;
  3.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而在采取执行措施前进行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给他人,逃避债务;
  4. 法律规定可以不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执行前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

执行前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有很多种,包括:

  • 现金担保: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一定数额的现金,以保证执行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
  • 银行保函担保: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银行出具的保函,保证申请人不履行执行前财产保全决定的后果。
  • 有价证券担保: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一定数额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上市公司股票等,以保证执行前财产保全决定的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前财产保全担保方式问题的复函》中明确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其他担保方式。

三、执行前财产保全免担保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可以免除担保的情形包括:

  1.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的行为,或者有串通他人虚假诉讼等逃避执行行为;
  2.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实际控制人或负责人有转移、隐匿或处分本单位财产的行为;
  3. 债权文书上载明担保人愿意担保申请人因执行前财产保全而造成的损害;
  4. 申请执行的标的是物或者其价款、孳息,担保将导致财产保全的标的物存在贬损、毁损或者价款贬值的危险;
  5. 人民法院认为不提供担保不影响执行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也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裁定不提供担保即可。

四、执行前财产保全担保的数额

执行前财产保全担保的数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 申请执行的标的额;
  • 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 担保的性质和形式;
  •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定的其他因素。

一般情况下,执行前财产保全担保的数额不得低于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执行人的履约能力等具体情况对担保数额进行适当调整。

五、执行前财产保全担保的责任

执行前财产保全担保人负有以下责任:

  • 保证申请人不履行执行前财产保全决定的后果;
  • 申请人在执行前财产保全中丧失或者变更担保能力时,担保人应当继续履行担保义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供新的担保;
  •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或者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或者执行前行为被依法撤销时,担保人应当返还获得的担保。

六、执行前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

执行前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有以下情形:

  1. 人民法院执行终结或者撤销执行前财产保全措施的;
  2. 申请人撤销担保申请的;
  3. 担保人按照规定履行担保义务的。

人民法院在解除执行前财产保全担保时,应当通知申请人、被执行人和担保人。

结论

执行前财产保全担保制度是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法律规定。申请人在执行前财产保全程序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证执行前财产保全措施的顺利执行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依法审查申请人的担保情况,保障执行程序的公正、高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