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包括冻结存款、查封财产等。诉讼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以保证诉讼执行的顺利进行。
当事人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冻结对方账户资金的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冻结金额、冻结事由、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冻结当事人账户资金。例如,当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有其他足以证明采取保全措施的紧急情况时,可以依职权冻结当事人账户资金。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会依法做出《保全裁定》,并送达被申请人。
保全裁定生效后,人民法院会向被申请人账户所在银行发出《冻结令》,冻结被申请人账户的资金。被申请人账户的所有资金都将被冻结,包括存款、转账、支票兑付等。
冻结金额会被冻结直至诉讼程序结束后。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不承担诉讼责任,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经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会解除冻结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被申请人账户信息、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相关的证据材料等。材料不齐全的,容易导致申请被驳回。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有其他足以证明采取保全措施的紧急情况。证据不足的,难以说服人民法院做出冻结裁定。
申请人应当妥善保存《保全裁定》、《冻结令》等相关凭证,以备必要时使用。
被申请人收到《保全裁定》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被申请人对保全裁定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
如果人民法院冻结的金额错误,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更正。人民法院受理异议后,应当及时审查。如果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
如果人民法院违法冻结金额,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受理诉讼后,应当及时审查。如果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解除冻结措施,并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冻结金额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以保证诉讼执行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及时、正确地申请冻结金额,被申请人也应当及时、正确地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慎重行使冻结金额的权力,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