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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是一种在诉讼中常用的诉前措施,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诉讼标的被转移或者损毁。申请保全是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保全申请书启动的程序,那么申请保全申请书提交几份是一个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申请保全的种类、申请保全申请书的格式、审查等方面进行分析,对该问题进行全面阐述。
申请保全申请书的提交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规定》第2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保全应当提交申请书,对保全的财产或者标的的权属、保全的必要性、保全的方式以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等应当详细说明。”
根据保全标的的不同,申请保全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申请保全申请书在提交的时候,根据《规定》第3条的规定,需要提交以下份数:
对于超过两名当事人的案件,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相应的副本,一般为当事人人数减一即可。
申请保全申请书应按照《规定》第2条的要求,载明以下内容: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保全申请书后,将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包括:
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将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准许或者驳回申请。
申请保全申请书的提交份数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一般为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申请保全申请书的格式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保全的标的、保全的必要性、保全的方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等内容。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将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和权益审查,然后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