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在实践中,原告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向法院缴纳财产保全费。那么,如果原告胜诉,或者法院裁定不予保全,原告的财产保全费能退吗?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司法实务和理论界观点三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该条规定了财产保全费的担保性质。这就意味着,原告缴纳的财产保全费用本质上属于向法院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原告恶意申请财产保全,保障被申请人(即被告)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务中,对于原告的财产保全费是否能退的问题,各地的法院做法并不统一。有的法院认为,原告缴纳的财产保全费用属于担保性质,在申请财产保全后,原告胜诉或法院裁定不予保全的,即实现担保目的,故原告有权请求法院退还财产保全费;有的法院则认为,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无论是否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原告提交的财产保全费都难认为不当得利,无需法院退还。
理论界对于原告的财产保全费是否能退的问题,也存在不同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缴纳的财产保全费用属于担保,应适用担保法相关规定,在担保目的达到后,原告有权请求法院退还财产保全费;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缴纳的财产保全费用并非真正的担保,而是法院受理案件的诉讼费用之一,在申请财保后,无论是否准许财产保全,法院都不应退还该费用。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费是否能退,关键在于该费用是否达到担保目的。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法院退还财产保全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9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被驳回或者解除财产保全后,原有担保不负责任。担保人应当及时请求人民法院解除担保责任。”的规定,原告在符合退还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向原审法院提交申请退还财产保全费的书面申请。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将审查原告的胜诉判决或者财产保全不予保全的裁定书等证据,并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准予退还财产保全费。
**案例一:**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准予保全,执行完毕后原告取得胜诉判决。法院在执行判决后,原告申请退还财产保全费。法院认为,原告在财产保全后胜诉,且执行判决未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故准予原告退还财产保全费。(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2号判决)
**案例二:**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准予保全,但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未实际支付债务。原告申请退还财产保全费。法院认为,原告胜诉后未能实际取得执行款,故不准予原告退还财产保全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高法民终18804号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的财产保全费是否能退,主要取决于该费用是否达到担保目的。在法院裁定不予保全或者原告胜诉且执行判决未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法院退还财产保全费。申请退还的程序为向原审法院提交申请,法院将根据证据审查后决定是否准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