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调解房产财产保全
**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一方当事人恶意转移或处分财产,影响判决的执行,法律赋予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庭外调解中的房产财产保全,是指经双方协商一致,当事人自愿将房产或其他财产交付给法院或其他执行机构保管,以确保诉讼结束后履行判决义务的一种保全方式。
**适用范围**
庭外调解房产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况:
- 双方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但调解协议涉及房产或其他财产处分的;
- 双方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中包含房产或其他财产处分条款的;
- 因调解或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存在争议,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
**流程与程序**
庭外调解房产财产保全的流程和程序如下:
- 达成协议并制作笔录:当事人就房产财产保全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将协议内容制作成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
- 向法院申请:由申请保全的一方当事人持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庭外调解房产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 法院审查: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身份、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的有效性、保全标的物情况等。
- 作出裁定:经审查,法院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将作出裁定,准许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若不符合保全条件,将驳回申请。
- 执行保全:裁定下达后,法院将委托执行机构执行保全,将房产或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或冻结等。
**保全措施**
庭外调解房产财产保全常见的措施包括:
- 查封:对被保全的房产或其他财产进行查封,禁止所有人或使用人处置、转移或使用。
- 扣押:对被保全的房产或其他财产实施扣押,将其提取或移交至法院或执行机构保管。
- 冻结:对被保全的房产或其他财产涉及的账户或资金实施冻结,禁止转移或使用。
**解除保全**
庭外调解房产财产保全可以根据以下情形解除:
- 双方当事人已履行相关协议或判决义务的;
- 裁定保全错误的;
- 有证据证明保全措施对被保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 法院认为不再需要保全措施的。
**法律依据**
庭外调解房产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包括:《民事诉讼法》第1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
**注意事项**
庭外调解房产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协议内容要明确: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中应明确保全标的物、保全期限、违反协议的后果等内容,避免争议和纠纷。
- 申请材料要齐全:向法院申请保全时,应提交齐全的申请材料,包括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申请书、被保全财产清单等。
- 重视执行力度:法院作出裁定的保全措施,执行机构有义务予以执行,否则当事人可依法追究其责任。
- 及时解除保全:在协议或判决义务履行后,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避免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结语**
庭外调解房产财产保全是一种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式,通过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可以有效防止财产被恶意转移或处分,确保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的履行。但需要注意,庭外调解房产财产保全有一定条件和程序,当事人在进行相关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