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旨在及时、有效地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毁损其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异议是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的一种救济途径,也是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将深入探讨对财产保全异议的期限,解析其具体规定和相关争议。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异议,并作出裁定”。这里的“七日”即为异议的期限。
(一)起算时间
异议期限从被申请人收到保全裁定书之日起计算。保全裁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有权获得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辩护的机会,因此异议期限应自送达之时起计算。
(二)期间届满时间
异议期限为七日,期间届满时间为保全裁定书送达后满七日的日期。如果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一)后果
如果利害关系人逾期提出异议,视为放弃异议权,人民法院将不会对异议进行审查。保全措施将继续有效,被申请人无法解除保全对自身财产的限制。
(二)例外情形
在特殊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恢复提出异议的权利。例如:
(一)异议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在七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二)异议裁定
审查结束后,人民法院将作出裁定。裁定内容主要包括:
(一)异议裁定生效后
如果异议成立,则保全措施将被解除,被申请人对财产的处置权得到恢复。如果异议不成立,则保全措施继续有效。
(二)异议期间执行保全
在异议期间,保全措施仍继续有效,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酌情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防止保全措施被滥用。
(一)异议期间的起始时间争议
部分学者认为,异议期间应当从被申请人了解到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而非保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异议期间应从送达保全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二)异议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
如果异议被驳回,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复议或者上诉,继续维护其合法权益。但需要提醒的是,复议或者上诉不影响保全措施的继续执行。
对财产保全异议的期限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行使异议权,维护自身利益。人民法院在处理异议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合理审查,公正作出裁定,确保诉讼活动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