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况。为了保护合同相对方权益,实现合同的正常履行,我国法律赋予了权利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本文将围绕施工方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这一问题展开论述,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施工方在诉讼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参考和指导。1. 《民事诉讼法》第92条
该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施工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权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份额申请保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
该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保全财产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当于保全财产价值10%以上数额的担保。”
施工方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施工方申请财产保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施工方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与合同纠纷标的的价值相当,并具有可执行性。常见的财产保全方式包括:
施工方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承建一项工程。工程结束后,甲公司向乙公司结算工程款,但乙公司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乙公司。在诉讼前,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对乙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法院予以准许。
案例二
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由丁公司向丙公司租赁一处场地。租赁期间,丁公司因资金困难,拖欠租赁费。丙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诉丁公司,并申请对丁公司占用租赁地的机械设备进行查封,法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施工方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施工方可以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正常履行。在申请财产保全过程中,应注意及时、准备充足证据、准确描述保全财产、评估财产价值和承担担保责任等事项。司法实践中,施工方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例较为普遍,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