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是对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性,即当事人一方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财产,难以有效执行判决的情形,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而采取的强制措施。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规定是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所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的情形。其中,查封是指对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占有措施;扣押是指对涉案的动产采取的一种强制占有措施;冻结是指人民法院责令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被申请人相关账户的操作,禁止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转移资金或者进行其他特定行为。
申请人可以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担保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受损失的可能性和造成的损失程度来决定。一般情况下,担保金额不超过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对于保全范围内的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担保金额不超过该部分财产的价值。
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承担以下担保责任: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可以依下列情形解除:
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文物目录的文物、不可替代的或者对被申请人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的财产,以及在保全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经济建设的财产,申请人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有足额担保。
人民法院在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中主要采取了以下保障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对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了解,可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