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知识
关于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23 18:04
  |  
阅读量:

关于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规定

诉讼财产保全是对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性,即当事人一方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财产,难以有效执行判决的情形,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而采取的强制措施。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规定是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所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

适用范围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的情形。其中,查封是指对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占有措施;扣押是指对涉案的动产采取的一种强制占有措施;冻结是指人民法院责令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被申请人相关账户的操作,禁止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转移资金或者进行其他特定行为。

担保方式

申请人可以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

  • 现金
  • 银行开具的保证金
  • 有价证券
  • 合法有效的担保合同
  • 保险

担保金额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担保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受损失的可能性和造成的损失程度来决定。一般情况下,担保金额不超过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对于保全范围内的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担保金额不超过该部分财产的价值。

担保责任

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承担以下担保责任:

  • 诉讼请求被驳回或者撤回的,申请人应当返还担保;
  • 保全被人民法院解除的,申请人应当返还担保;
  • 被申请人因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

解除担保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可以依下列情形解除:

  • 申请人撤回诉讼请求的;
  •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
  • 被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已经生效的;
  • 人民法院保全的财产能够满足请求人债权的;
  • 人民法院认为担保不必要的。

特殊规定

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文物目录的文物、不可替代的或者对被申请人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的财产,以及在保全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经济建设的财产,申请人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有足额担保。

保障措施

人民法院在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中主要采取了以下保障措施:

  • 审查担保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充足性;
  • 对于不能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责令其对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提供反担保;
  •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明显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增加担保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 对未经人民法院准许而转移、变卖、隐匿被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或者最高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语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对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了解,可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