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措施,旨在防止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或变卖财产,损害他方利益。当行政机关作出不利的行政决定时,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那么,在复议阶段,当事人还能否申请财产保全呢?本文将从相关法律规定、实务操作和风险提示等方面进行探讨。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正在或者可能实施的行为有可能会使申请人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该规定明确了在复议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即存在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风险时。
《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二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具体情形,包括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财产等行为,或者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财产可能性的。
在复议阶段申请财产保全,需向被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保全措施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
在复议阶段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风险:
在复议阶段申请财产保全前,当事人应认真评估必要性、风险并寻求专业法律建议。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建议考虑申请财产保全: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详细说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和可能遭受的损害。同时,应妥善保管保全裁定,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执行协助。
综上所述,在复议阶段,当事人可以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是,当事人应当谨慎评估必要性、防范风险,合理使用保全措施,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或阻碍复议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