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定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因原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重新审判的程序。再审中止执行和解除查封是再审程序中的两个重要制度,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再审中止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再审案件过程中,对原判决或者裁定所确定的执行行为,在再审裁判作出前,依法中止执行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中止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中止执行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中止执行的理由和证据情况。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中止执行的,应当向再审法院提出抗诉书。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或抗诉书后,应当审查申诉或者抗诉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裁定中止执行;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或者抗诉。
当事人对再审中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中止执行继续有效。
解除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先所作的查封裁定予以撤销的制度。查封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禁止处分和转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查封:
当事人申请解除查封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载明解除查封的理由和证据情况。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裁定解除查封;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后,应当将解除查封的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对解除查封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解除查封继续有效。
再审中止执行与解除查封这两个制度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但也存在一定的区别。再审中止执行是人民法院在再审案件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其目的是防止原判决或裁定的执行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解除查封则是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其目的是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使被执行人能够处分其财产。
在再审中止执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查封。这是因为,再审中止执行的目的是防止原判决或裁定的执行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而解除查封可以使被执行人处分其财产,从而减少原判决或裁定的执行给被执行人造成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