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除了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外,还可以申请保全。保全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重要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维护债权人最大限度的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28条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保全范围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
1. 破产债权人
2. 破产受理法院
3. 司法机关
4. 行政机关
1. 财产保全
2. 行为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查封、冻结等措施,禁止债务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具体保全方式包括:
行为保全是指禁止债务人实施特定行为,或责令债务人实施特定行为。常见的方式包括:
申请保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破产受理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身份、债权凭证、保全的理由、保全的范围和方式。
破产受理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法。如果材料不齐全或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或者驳回申请。
经审查,法院认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是否准予保全以及保全的范围和方式。
保全裁定作出后,法院应当立即将裁定送达债务人和申请人。债务人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被保全的行为,并按照裁定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在收到裁定后,可以要求法院执行保全裁定。
保全的解除可以由以下情形发生: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申请保全的,应当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权人不得申请保全。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隐匿财产、转移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破产宣告。
破产后申请保全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在破产程序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债权人应当充分利用保全制度,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