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函是人民法院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采取的重大措施之一,旨在通过对涉案财产实施冻结或查封,防止当事人转移或变卖资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因保全函而造成财产权利受限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特别是当保全财产或被保全人不在法院所在地时,当事人委托外地法院解除保全函的需求日益增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2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外地法院解除保全函需遵循以下程序:
委托外地法院解除保全函时,当事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委托外地法院解除保全函时,当事人需注意以下事项:
委托外地法院解除保全函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难点:
应对这些难点,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案例一:**
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发生诉讼。原告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法院裁定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随后,被告乙某向外地法院申请解除保全函,理由是涉案存款为其生活所需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支付能力。受委托法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后,认为原告提供证据不充分,解除保全措施。
**案例二:**
原告丙某与被告丁某因借款合同纠纷发生诉讼。原告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法院裁定查封被告名下房产。被告丁某向外地法院申请解除保全函,理由是其已将涉案房产出售给第三人,且原告未经其同意查封房产侵犯其合法权益。受委托法院向原法院查询核实后,发现原告在未告知被告的情况下查封房产,认为原告滥用保全措施,解除保全措施。
委托外地法院解除保全函具有以下意义:
委托外地法院解除保全函是诉讼过程中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了解委托程序、材料、注意事项、难点及案例,当事人可以有效运用这一救济方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促进诉讼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