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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彪财产诉前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措施包括:(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存款;(二)责令提供担保;(三)禁止特定行为;(四)扣留物品或者票证;(五)其他方法。”
二、冯彪财产诉前保全的必要性
根据本案情况,冯彪存在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的可能性,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 冯彪曾多次声称要转移其财产至海外。
- 冯彪已将部分财产赠与其他个人或企业。
- 冯彪有恶意毁损其财产的记录。
如果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财产诉前保全的适用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财产诉前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
- 请求给付金钱的诉讼;
- 请求给付其他特定物或由特定物折价给付金钱的诉讼;
- 请求确定物权归属的诉讼;
li>请求处理婚姻关系或亲子关系的诉讼中涉及财产分割的;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属于请求给付金钱的诉讼,在诉讼中,申请人已提交了证据证明冯彪欠付货款的事实,符合财产诉前保全的适用范围。
四、财产诉前保全的申请条件
申请财产诉前保全须具备以下条件:
- 申请人具有财产保全的紧迫需要和合理依据;
-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的可能;
- 申请人已经向法院提出了起诉或者已具备起诉条件;
-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证据证明冯彪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可能,已经向法院提出了起诉并已具备起诉条件,并已交纳了担保金,符合财产诉前保全的申请条件。
五、财产诉前保全的程序
财产诉前保全的程序如下:
- 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担保;
-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审查材料,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保全;
- 被申请人接到保全裁定后,应当履行相关义务;
- 在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权对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提出异议或申请解除保全;
- 案件审理终结后,财产保全自动解除;判决书、裁定书生效后,财产保全措施继续有效,直到执行终结。
六、财产诉前保全的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
- 财产诉前保全是一种临时措施,不宜长期延续;
- 申请财产诉前保全需要提供担保,担保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 被申请人因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遭受损失的,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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