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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诉讼中保全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4-05-23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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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诉讼中保全申请书

引言

撤销权诉讼中保全申请是原告为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采取可能导致其胜诉权益受损的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旨在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案件的顺利审理。

保全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在撤销权诉讼中,原告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包括以下范围:

  •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的财产
  • 禁止被告实施特定行为,如转让财产、处分财产等
  • 责令被告提供担保

保全的条件

原告申请保全,人民法院应审查以下条件是否满足:

  • 有撤销权诉讼:原告已提起撤销权诉讼,且诉讼对象属于依法可以撤销的范围。
  • 财产权益可能受损: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可能导致原告财产权益受损,如资产转移、债务逃避等。
  • 证据充分:有证据证明原告的主张有较大概率成立,如与被告签订的合同、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等。
  • 不违反法律: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如申请金额不超过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

保全申请书格式

撤销权诉讼中保全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 被告的基本信息
  • 诉讼请求
  • 财产保全的具体请求
  • 财产保全理由及证据
  • 保全的标的、范围和金额
  • 是否请求提供担保
  • 申请日期和申请人签名

保全申请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及时对保全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决定:

一、临时查封、冻结

人民法院准许临时查封、冻结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查封、冻结的原因、依据、范围、期间、执行方式等。

二、禁止特定行为

人民法院准许禁止特定行为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禁止的行为、期限以及不履行裁定的后果等。

三、责令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准许责令提供担保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提供担保的方式、金额和期限等。

担保的种类和要求

人民法院在准许保全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种类和要求包括:

  • 存款保全: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资金。
  • 保证担保:由有足够清偿能力的保证人提供保证,承担代为履行被告清偿债务的责任。
  • 抵押担保:以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作为抵押,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 质押担保:以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动产作为质押,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保全的效力

一、担保期间有效

财产保全的效力自担保提供之日起生效,并持续至撤销、变更或解除保全裁定之日止。

二、对第三人的效力

财产保全对第三人仅在善意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时才不发生效力。

保全措施的变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变更或解除保全措施:

  • 原告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 被告提供反担保
  • 保全措施不适当
  • 原有事实发生重大变化
  • 诉讼程序中止或终结

结语

撤销权诉讼中保全申请是保障原告合法权益,促进案件顺利审理的重要程序。原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符合保全条件。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保全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准许保全,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全措施的变更或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