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诉讼中保全申请是原告为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采取可能导致其胜诉权益受损的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旨在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案件的顺利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在撤销权诉讼中,原告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包括以下范围:
原告申请保全,人民法院应审查以下条件是否满足:
撤销权诉讼中保全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人民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及时对保全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决定:
人民法院准许临时查封、冻结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查封、冻结的原因、依据、范围、期间、执行方式等。
人民法院准许禁止特定行为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禁止的行为、期限以及不履行裁定的后果等。
人民法院准许责令提供担保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提供担保的方式、金额和期限等。
人民法院在准许保全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种类和要求包括:
财产保全的效力自担保提供之日起生效,并持续至撤销、变更或解除保全裁定之日止。
财产保全对第三人仅在善意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时才不发生效力。
在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变更或解除保全措施:
撤销权诉讼中保全申请是保障原告合法权益,促进案件顺利审理的重要程序。原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符合保全条件。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保全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准许保全,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全措施的变更或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