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提起前,利害关系人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以保证将来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利害关系人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的行为,或者有事实足以证明其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现实可能; 2、如果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判决难以执行; 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前,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以防止因保全措施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很广,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
1、侵权行为,例如侵犯人身权、侵犯财产权等; 2、违约行为,例如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 3、其他民事纠纷,例如遗产继承纠纷、家庭婚姻纠纷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1、提交申请书。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裁定。诉前财产保全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和被申请人,并督促利害关系人尽快提起诉讼。
下列情况下,诉前财产保全将被解除:
1、在诉讼中,法院撤销诉前财产保全裁定; 2、利害关系人撤回申请; 3、保全期限届满; 4、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 5、判决或裁定宣告申请人败诉; 6、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继续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证据充分。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具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意图或行为,否则法院不予准许。 2、及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及时申请,不能等到财产损失发生后再申请,否则在执行时可能会造成困难。 3、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否则法院不予准许保全。担保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金等形式。 4、谨慎适用。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较强的强制措施,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名誉和财产造成损害,因此应当谨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