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争议的、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的证据或者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旨在防止当事人争讼利益遭受不当损害。被占土地保全,即人民法院对被他人非法占有的土地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土地被进一步侵占或损害,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可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
对于被占的土地,一般来说只要符合以下条件,权利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权利人申请土地保全,应当向被占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书。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人民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不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书面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作出土地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一般分为禁止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保全措施。
禁止性保全措施是指禁止被占有人采取一定行为,例如禁止土地占有人转移、隐匿土地,禁止在土地上进行建设或其他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强制执行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禁止行为,例如查封土地、扣押土地占有人的动产或不动产。
人民法院采取土地保全措施后,权利人申请撤销保全措施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可以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解除保全条件为:
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当土地被他人非法侵害时,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条件后,即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