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保全应当解除
债务人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依法对其部分或者全部财产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债务人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
债务人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主要有:
债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解除财产保全需要具备前述解除条件,且不得违反人民法院执行规定。
如果债务人财产保全解除,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就没有义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了。债权人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的财产,并依法强制执行其他执行措施。
债务人财产保全解除具有以下意义:
某债权人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乙公司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法院依法查封了乙公司的部分财产。乙公司认为已履行部分债务,且已提供的担保足以执行,遂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确认乙公司已履行部分债务,且提供的担保足以执行,遂裁定解除对乙公司的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后,乙公司得以继续经营,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债务人财产保全的解除实践中,建议当事人注意以下事项:
债务人财产保全作为一种执行措施,既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诚信守法的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理债务人财产保全解除的申请,既要防止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又要防止财产保全措施被滥用。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