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诉求保全是指在诉讼提起之前,由于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为防止败诉后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生效判决,而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申请诉求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诉求保全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如果申请人未能及时起诉,或者法院未在保全期限内作出准予或驳回保全申请的裁定,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法院查封的时效是指法院从立案之日起计算的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诉前保全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一般为1年。该期限届满后,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保全措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诉前保全与诉后保全的主要区别在于申请的时间和标的物。诉前保全是在诉讼提起之前申请,而诉后保全是在诉讼开始之后才申请。诉前保全的标的物不限于涉案标的,而诉后保全的标的物一般是涉案标的。
申请诉求保全的流程一般为:
申请诉求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综上所述,申请诉求保全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法院查封的时效一般为1年。需要注意的是,诉求保全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最终是否能维持保全措施取决于诉讼结果,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保全担保并做好后续的应对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