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财产保全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执行程序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活动。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的种类包括:
- 财产查封:禁止被保全人处分和转移其财产
- 财产冻结:禁止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被保全人支付款项或划转其账户资金
- 其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依法采取的其他保障债权实现的措施,如扣押财产、提取担保、禁止竞争性行为等
三、财产保全的申请
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地和联系方式
- 被保全人的姓名、住所地和联系方式
- 财产保全的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相关证据
四、财产保全的裁定
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是否准予财产保全
- 保全的财产范围和方式
- 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
- 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
- 其他事项
五、财产保全的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可执行。执行财产保全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执行财产保全的方式应当符合裁定载明的范围和方式。
六、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包括:
- 申请人撤回申请
-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 法院裁定驳回诉讼请求或者撤销原裁定
- 保全裁定效力消失
- 其他法定解除条件
七、财产保全的责任
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谨慎、审慎,防止滥用保全权,对因不当保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申诉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申诉期间为十五日,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九、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