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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执行保全财产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4-05-23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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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执行保全财产司法解释

**前言**

2022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对执行保全财产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新解释的出台,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新解释的重点内容**

  • 明确了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防止过度保全和滥用保全措施。
  • 完善了保全程序,强化了对被保全财产的司法监督和保障。
  • 增加了冻结资金的规定,拓宽了保全范围。
  • 明确了保全费用的承担原则,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新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和限制处分。采取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但拒不履行。
  2.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权益有被转移或者隐匿的危险。
  3. 有利于执行。

**保全程序**

新解释完善了保全程序,明确了以下要求:

  •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前,应当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担保期限内采取保全措施。
  •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送达被执行人,并告知其在收到保全裁定后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 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异议并作出裁定。

**冻结资金的规定**

新解释增加了冻结资金的规定,拓宽了保全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执行的需要,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他金融机构存款和支付账户中的资金。冻结资金的数额不应超过申请执行的标的额。

**保全费用的承担**

新解释明确了保全费用的承担原则。执行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被执行人承担保全费用:

  • 错误申请并经人民法院驳回的。
  • 申请保全措施不当导致被保全财产损失的。
  • 在执行实施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

**结语**

新解释的出台,为执行保全财产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完备的法律依据。新解释的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