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停止财产保全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又称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在诉讼过程中标的物被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胜诉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二、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适用于下列情形:
-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有发生此种行为的可能,足以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
- 被申请人怠于履行法律义务,有丧失或减损执行能力的可能,且不提供担保的
- 被申请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已生效裁判无法执行的
- 系应立即停止的侵害行为且不停止将严重危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
三、申请停止财产保全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不服的,可以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停止财产保全。申请停止财产保全,应当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1.申请主体
申请停止财产保全的主体包括被保全人及其有权处分该财产的利害关系人。
2.申请材料
申请停止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申请书
- 申请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 财产保全裁定书或者执行通知书的副本
- 能够证明裁定错误或者有其他执行变更或者解除条件的证据材料
3.申请程序
申请停止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停止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四、停止财产保全的条件
法院在审查申请停止财产保全的申请时,应当查明下列条件是否具备:
- 财产保全裁定有错误
- 有证据证明执行该财产保全将严重影响被保全人的生产经营或者日常生活
-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 其他情形,不停止财产保全将严重影响被保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法院才会作出停止财产保全的裁定。
五、停止财产保全的效力
法院裁定停止财产保全后,保全措施立即失效。被保全人可以恢复对被保全财产的处分、使用和收益权。申请人不得以被保全财产已停止保全为由,非法处分被保全财产。
六、注意事项
申请停止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及时提出申请。申请停止财产保全,应当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超过期限提出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 提供充分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财产保全裁定有错误或者有其他解除保全的条件。
- 慎重申请。申请停止财产保全,关系到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当慎重考虑,谨慎行使权利。
七、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