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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送给被申请人
发布时间:2024-05-23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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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送给被申请人

导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确保将来判决得到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实践中,被申请人往往与财产保全被执行人身份重叠。因此,一旦需要向被申请人返还已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时,就必然涉及对保全财产的返还问题,这就产生了财产保全送给被申请人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经异议、复议被驳回或者未予执行,被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对保全的财产,已经变价的,应当返还价款;尚未变价的,应当返还原物。因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

返还方式

保全财产返还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返还原物:指将保全的实物财产直接返还给被申请人。
  2. 返还价款:指将保全财产变卖后所得的价款返还给被申请人。
  3. 折价抵偿:指将保全财产折价抵偿被申请人应支付的诉讼费用或债务。
  4. 其他方式:经人民法院批准,还可以采用其他适当的方式返还保全财产。

返还条件

财产保全送给被申请人的基本条件是:保全措施被解除。保全措施解除事由主要包括:

  •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 人民法院裁定或驳回保全申请
  • 诉讼结束,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的执行明显不当

返还程序

财产保全送给被申请人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步:

  1. 被申请人提出返还申请。被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返还申请,并在申请书中陈述解除保全的原因、返还可以财产的种类、数量和价值等具体情况。
  2.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民法院收到被申请人的返还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是否符合返还条件。如果申请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
  3. 执行裁定。人民法院作出返还裁定后,应当立即执行裁定。执行部门应当根据裁定内容,将保全财产返还给被申请人。
  4. 申请人异议或复议。如果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返还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复议。人民法院对异议或复议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定。

损失赔偿

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措施错误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因保全措施执行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执行部门承担。被申请人受有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但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因被申请人的过错致使财产保全措施被错误采取的,或者有证据证明保全错误系不可避免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注意事项

  • 保全后,申请人撤回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返还原物或者价款。
  • 申请人确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者毁损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不解除保全。
  • 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可以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裁定是否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在有证据证明申请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
  •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对保全措施执行有异议,经异议驳回,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执行部门有错误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赔偿。

结语

财产保全送给被申请人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人民法院在作出返还保全财产的裁定时,应当依法审查案件事实,综合考虑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利益的保护,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决。同时,被申请人可以通过申请解除保全、异议保全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正确理解和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