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全措施的申请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申请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为一年。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该规定适用于所有保全措施,包括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搜查、勘验等。但是,对于诉前财产保全,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专门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在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特殊情况下,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长十日。
**二、续行保全的期限**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后,保全期限一般为三十日。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续行保全。续行保全的期限为三十日。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后,保全期限一般为二十日。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续行保全。续行保全的期限为二十日。
**三、续行保全的次数**
人民法院对申请续行保全的次数没有明确限制。但是,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保全措施仍然必要。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再必要,可以驳回续行保全的申请。
**四、续行保全的申请方式**
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五、人民法院对续行保全的审查**
人民法院对续行保全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六、续行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对续行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准予或者驳回续行保全的裁定。裁定应当载明作出裁定的理由。
**七、续行保全的执行**
人民法院在作出准予续行保全的裁定后,应当及时将裁定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裁定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拒绝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八、续行保全的结束**
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但是,在下列情况下,续行保全可以提前解除:
人民法院应当在续行保全解除后五日内将解除保全的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定的要求及时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