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仲裁中,当事人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向仲裁机构申请采取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控制或查封的一种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仲裁前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
保全费是指仲裁机构向申请人收取的,用于支付保全措施的实施费用的费用。保全费的具体标准由各仲裁机构根据保全措施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担保费是指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的,用于担保保全措施执行后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受到损害时赔偿其损失的费用。担保费的数额一般为被保全财产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仲裁机构根据保全措施的实际情况确定。
保全措施费是指实施保全措施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如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所需的费用。保全措施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但申请人可以预先垫付。
不同仲裁机构对保全费用的计算方式可能不同,但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保全费的计算主要参考保全措施的复杂程度和保全财产的价值。
担保费的计算主要参考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和担保方式。
保全措施费的计算主要参考保全措施的种类和实施保全措施所需的具体费用。
某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合同纠纷,申请仲裁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的人民币 100 万元。仲裁机构根据保全措施的具体情况,决定收取保全费 5,000 元,担保费 20,000 元。
申请人缴纳保全费用后,仲裁机构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的人民币 100 万元。
在仲裁程序结束后,申请人胜诉。被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法院驳回被申请人的撤销诉讼请求,并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50 万元违约金。
申请人请求执行仲裁裁决,法院强制执行,从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划转人民币 50 万元给申请人。
在这个案例中,仲裁财产保全费用的计算过程如下:
申请仲裁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当事人应在情况紧急且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及时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如被申请人正在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或者有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的风险。
保全费用一般由申请人承担。但如果被申请人对保全申请有异议并提出申请,或者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受到损害,仲裁机构可以裁定由被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用。
申请人应当及时关注仲裁程序的进展,并及时采取措施执行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