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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担保法九十一条
发布时间:2024-05-23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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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担保法九十一条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担保法部分对我国担保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完善了担保制度的体系,对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担保人的责任承担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担保法九十一条内容 《民法典》第九百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行终止。”

违反担保法九十一条后果 违反担保法九十一条的行为主要包括:

  • 保证人不依法追偿债务人的;
  •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不及时终止对债权人的债务;
  • 保证人未经债权人同意私自与债务人变更、解除保证合同的;
  • 保证人未经债权人同意放弃担保请求权的;
  • 保证人不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

违反担保法九十一条的后果主要有:

  • 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 债权人有权解除保证合同;
  • 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人追偿权 根据担保法九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该追偿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 追偿请求权:保证人向债务人主张其承担债务的权利;
  • 追偿范围:保证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偿还其代为履行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损失;
  • 追偿期限: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期限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超过十年的,不再享有追偿权;
  • 追偿方式:保证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一次性清偿,也可以请求分期清偿。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的权利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行终止。保证人享有以下权利:

  • 请求权:保证人有权请求债权人出具收条,证明债务已经履行;
  • 解除合同权:保证人有权请求解除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
  • 返还权利:保证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其代为履行的担保物。

常见违法行为案例

案例1:甲为乙的借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乙未能按期偿还借款,甲拒绝向乙追偿。

评析:甲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九百一条,导致其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甲为乙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债权人未经甲同意与乙签订变更合同约定,甲仍承担保证责任。

评析:债权人的行为未经甲同意变更保证合同,导致保证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无效,甲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3:甲为乙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乙不能清偿借款,甲向乙追偿后,又要求乙返还其代为履行的担保物。

评析:甲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不得再次请求乙返还担保物。

结语 《民法典》担保法九十一条对保证人追偿权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违反该条例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解和遵守担保法九十一条,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